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 学院首页 -> 院务公开 -> 行政 -> 正文

经济学院关于研究生实践活动的暂行规定

作者:   编辑:   审核人:   来源:   发布日期:2016-08-09   浏览次数:


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的实践环节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,现就研究生实践活动作出如下规定:


一、实践活动类型

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,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教学、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。实践活动包括:学校“三助”岗位、政府部门挂职、企业实践、校内外教学实践、科研实践等。


二、实践活动内容

(一)结合学科、专业和论文进展情况,制定实践活动工作计划;

(二)完成实践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;

(三)开展社会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,为学位论文撰写奠定基础;

(四)撰写实践活动总结,实践活动结束后,向学院提交实践单位鉴定和实践活动总结。

(五)学院不定期召开实践活动经验交流会,对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。


三、实践活动时间安排及时限

(一)学术型研究生,实践活动安排在3—5学期;

(二)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,实践活动安排在3—4学期;

(三)校外实践活动每次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。


四、实践活动程序

学生参加实践活动,个人填写《广东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实践活动申请表》,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,学院审批。


五、实践活动纪律

(一)实践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和实践单位的纪律规定,严禁从事与实践活动无关的活动。

(二)实践期间增强安全防范意识,不发生由本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,自觉维护好个人及公共安全。

(三)实践期间与导师和学院的联系保持畅通,按时完成学校和导师布置的任务。

(四)实践活动结束后,及时到学院报到。


六、本暂行规定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经济学院

二0一六年九月十一日

 

附:经济学院《研究生社会实践申请表》.doc